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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争议纠纷调处融入社会矛盾大调解体系的思考

山东省安丘市价格认证中心   张海霞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多解民生之忧,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目前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尤其在农村、社区,涉及土地、宅基地、拆迁等热点方面的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各类上访及民事、刑事案件也不断增多,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价格争议纠纷就是最为常见的社会矛盾纠纷之一。很多矛盾纠纷本身并不是价格问题,也不是由价格问题引起的,但是这些矛盾往往纷纷表现为价格问题,或者需要从价格入手来解决。各种矛盾给社会治理提出了一系列新挑战新要求,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价格争议纠纷调处融入社会矛盾大调解体系,是破解上述问题的有效措施。许多具体价格问题引发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管理政策、知识和手段,促使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能够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提前消除纠纷隐患,将价格纠纷解决在基层。同时价格纠纷调解有利于减少集体上访事件、简化纠纷处理程序,减轻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压力,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可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是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是社会矛盾大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价格争议纠纷调处如何迅速融入社会矛盾大调解体系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其一:明确工作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健全组织网络。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重点突出、高效便民的原则,对涉及群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价格争议纠纷,如物业收费、交通损害赔偿、医疗收费、保险理赔、餐饮、旅游等易发多发价格争议纠纷以及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等引发的群体性价格争议纠纷都必须高度重视,及时处理,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同时在开展调解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与公安、司法、人民调解对接,需要扬长避短、分清主次,发挥各自的调解优势。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并实行首问责任制,多元联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完善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组织,将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向基层延伸,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价格争议纠纷多发领域、多发地点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一名素质硬,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分管调解工作,同时兼任价格信息联络员,及时受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事项,促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结论的转化落实,提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结论的权威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构筑起司法、公安、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大调解体系。

其二:完善制度体系,强化管理职能,创新工作方式。价格主管部门要把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加强价格纠纷调解管理工作,完善价格纠纷调解制度,对工作原则、程序、方式、效力等做出具体规定,并积极会同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研究制定相关办法、制度,实施价格主管部门与各调解组织联动机制,制定价格纠纷调解流程图。遇到价格纠纷时,镇街区信息联络员书面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委托,价格主管部门派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验,根据勘验情况,通过市场调查后进行价格认定测算,测算结果经集体研究后方可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调解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结案归档,调解不成功,建议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同时制定价格纠纷调解人员守则,让价格纠纷调解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矛盾双方提供高效、便捷、令人信服的服务,树立价格主管部门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价格主管部门要不断创新调解方式,加强与本地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平台、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平台的协调对接,通过网上价格认定、网上调解为价格争议纠纷双方提供高效便捷服务;通过建立价格争议纠纷与“12358”价格举报系统的衔接,对适宜通过调解处理的价格争议,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方式解决或依照有关程序移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构办理。不断创新调解模式,根据价格争议具体情况,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方式,实施指导;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法规政策意见等,引导当事人协调解决;可以征得当事双方的同意,同当事双方协商,为他们提供专业性的价格测算,出具价格指导意见,供他们选择。

其三:剖析典型案例,强化舆论宣传,做到因势利导。价格主管部门要适时总结、宣传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典型案例,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发现价格争议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价格争议的双方通过调解这个渠道解决自己的纠纷问题,让更多的人知悉情况,主动申请调解。例如: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涉及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是在争议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符合调解的条件方可进行调解。争议调解属于柔性手段,可以减轻司法系统的压力和降低当事人打官司的成本,让当事人知道在不想走司法程序的情况下,多一个选择。例如:某派出所接到报案:叔侄因电力设施安装问题引发矛盾,侄子拿铁锤砸其叔防盗门,门被砸出痕迹,其叔的儿子认为,这个行为直接关系父亲的人身安全,于是要求派出所严肃处理,并十分恼火,扬言不马上处理就会打市长热线举报派出所不作为,当事人和派出所矛盾在不断升级,派出所立即委托我们价格主管部门前去调解,当事人看到我们来到现场,立即打消了打市长热线的念头,显然派出所委托价格主管部门前来调解就是为他们解决问题,不存在不作为现象,经过详细了解情况,经我们价格纠纷调解人员和派出所共同对当事人分别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最后达成了调解协议,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其四:聘用专业人员,强化队伍建设,提升调解水平。价格纠纷调处工作的重点在基层,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掌握大量的法律、政策、社会、信息、服务等相关行业多方面的知识,需要知识面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承担这项工作,因此不断加强对价格争议调解人员的培训,丰富社会知识,规范调解行为,使其熟悉掌握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十分及时和必要;同时从农业、林业、建筑、书画、车辆等行业聘请专家成立专家库,作为价格纠纷调处工作的顾问,每遇行业专业价格问题向专家咨询,重大疑难案件同专家会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集体审议,然后出具调解结论书,使调解结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从而不断提高其价格纠纷争议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是为了解决日益增多的矛盾纠纷,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这项工作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调节手段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社会矛盾大调解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